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三) 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校学生会按人员比例分配至各系(校区)学生会及校社团联合会、校研究生会,由各班全体同学(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老一届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竞选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学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三) 制定、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四) 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提案;
(五) 审议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六) 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 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 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 讨论、质疑、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的权利;
(四) 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的权利;
(五) 就学校工作提出提案、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本系会员的意见;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提案,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上述提案由学代会组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提案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新一届学生会执委会在学代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提案人。
第十七条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八条 学代会动议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可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就学代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大会主席团认为动议合理的,可将动议交付学代会表决。
第十九条 学代会表决办法: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