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校学生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全委会)
校学生会委员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它受全体学生监督,对外代表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会。
(一)学生会全委会是校学生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学生会全委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若学代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则相应改变。
(三)校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根据情况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四)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常委会召集和主持。
(五)学生会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六)学生会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l.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学生会常委会;
4.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5.领导和协调各系学生分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常委会(简称常委会)
(一)学生会常委会是学生会委员会的权力执行机构。
(二)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三)常委会由学生会全委会协商选举产生。
(四)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l.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和全委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3.审批全委会和学生分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责:
1.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心声,积极作好学生与学校的联系;
2.定期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3.听取主席团汇报、监督主席团工作;
4.对学生会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5.协助并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6.讨论并通过学生会机构组织和人员安排;
7.代表同学的利益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并及时反映同学的要求和愿望;
8.经10名以上(含10名)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含2/3)委员同意,可召开当届学代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提请大会审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并重新提名选举主席、副主席。
9. 各部部长(主任)主持各自部门的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受主席团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任免及职权
(一)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全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报学校团委审定。
(二) 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负责向团委请示汇报工作,主席对全委会负责,对外代表学生会。
(三) 校学生会副主席具体主管职能部门,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主持日常工作,代行其职权。
(四) 秘书长具体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参与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五) 各部门部长可由正、副主席提名,经全委会研究决定聘任并负责本部工作,经常委会同意,有权任免干事。
(六) 其它学生会干部由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免。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干事
(一) 干事由各系学生分会推荐或公开招聘。
(二) 干事属学生干部,聘用期为一学年。
(三) 对优秀干事,可以延长任期,可以参加评优工作,在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缺额时,由常委会讨论提名,全委会l/2多数通过可转为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会聘任秘书长指导工作,由校团委老师担任,代表校团委具体帮助和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会同学生会主席,每学期提出工作计划,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了解学生干部的思想情况,参与协商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