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秘书长从学生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由院团委审核,报经院党委批准。主席团成员自然离任或辞职,则由学生会秘书长从学生委员会委员中重新提名,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
1.贯彻学代会精神,执行学代会及学生委员会的决议;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领导学生会各部(室)、各系(校区)学生会工作;掌握和了解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学生会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汇报;负责筹备下届学生代表大会。
2.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提名各部门干部人选。
3.及时向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团委的指导。
4.代表学生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校学生会参加上级学联的重大活动,并与兄弟院校进行交流和合作。
5.学生会主席对学生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6.指导帮助、督促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