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各系(校区)建立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分会,应自觉接受校学生会的工作指导,同时受系(校区)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接受校学生会的监督和检查,向院学生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系(校区)学生会必须由系(校区)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系(校区)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报院团委和校学生会备案,并将系(校区)学生会组成情况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系(校区)学生会机构设置由系(校区)部自行决定。各系(校区)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变动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本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在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