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学生会的干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干部实行聘任制,一般要经过系(校区)推荐、公开竞选、答辩与组织考察等程序,由学生会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青年学生的表率。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3.人品好,团队意识强,顾全大局,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能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4.工作作风严谨扎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5.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能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